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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尔伯特·施佩尔在纽伦堡签署的亲笔文件,要求调取“焦土”档案——这是他对希特勒的最终反抗 德语手写文件,署名“施佩尔”,共两页,尺寸8×12.5,1945年11月6日。 施佩尔向纽伦堡法庭提交的手写申请书节选(译文):“我,阿尔伯特·施佩尔,特此请求法庭下令调取以下文件,供我进行辩护之用:1) 与格雷厄姆教授就‘工业的自我责任’进行的讯问附件(文件摘录);2) 与本森上尉[伦敦经济战处]就‘建设问题’进行的讯问附件; 3)关于‘焦土政策’的文件摘录;4)关于‘空战和陆战对生产的影响’的文件摘录;5)一辑各类笔录和摘录,命名为‘A号文件夹’。达斯特宾营地,T.I.A.T.(总部 U.S.F.E.T.总部),这是这些文件已知的最后存放地点。关于查找这些文件的进一步信息:两位秘书——肯普夫夫人和马吉埃拉小姐(1945年9月25日前一直在“垃圾桶营”工作)——对这些文件非常熟悉。” “垃圾桶营”是盟军设在克兰斯贝格城堡的审讯与文件分析中心,1945年夏季,斯佩尔曾在此接受过美英情报机构的详细审讯,内容涉及德国战时经济的运作情况。 他要求法庭从同一审讯档案中调取记录——他之所以知道这些材料的存在,是因为几周前他本人曾参与过这些材料的制作。 该文件随后明确指出了每项内容旨在证明什么,而斯佩尔对他所作的法律区分也表述得十分精准:“关于第1和第2点: 被告的官方职权——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——已得到界定……关于第3点:被告对阿尔萨斯-洛林、卢森堡、波兰上西里西亚、捷克斯洛伐克及其他地区工业设施遭破坏一事的态度,这些破坏行动系由其他机构下令实施,但最终被被告阻止。 关于第4和第5项:证明被告在不顾个人安危及可能因此面临的任何危险的情况下,尽其所能地试图避免在执行希特勒下达的命令过程中造成苦难…… 关于第3至5点:起诉书中提出的指控(部分)已被驳回。” 背面衬有轻质卡纸,保存状况良好。 编号为3的“焦土政策”材料,直接指向希特勒1945年3月19日颁布的“尼禄法令”,该法令下令在盟军推进前彻底摧毁德国的基础设施。 斯佩尔当时曾反对该命令并努力阻挠其执行,他在辩护之初就清楚地意识到,与其他任何事件相比,这一单一事件最有可能被转化为证据,证明他曾反对希特勒,而非仅仅服从其命令。 他在第1、2项中对“amtliche Kompetenz”(官方职权)与第4、5项中直接个人风险所作的区分,表明这位被告在尚未传唤任何证人之前,就已经以法庭将用于判定罪责的精确分类方式——即职位责任与个人行为责任——进行思考。这一策略奏效了。 施佩尔是庭审中唯一承认承担一定责任的主要被告,也是唯一主要因强迫劳动指控被定罪却逃过死刑的人——他被判处二十年监禁,而非绞刑。 值得铭记的是,“尼禄法令”所针对的破坏规模之大。希特勒的命令要求摧毁德国境内所有的铁路、桥梁、运河、发电厂、供水和供气设施以及工业设施——即战败民众在冬季生存和重建所需的全部基础设施。 如果该命令得到全面执行,遭受的破坏将不是战争机器,而是被遗留下的平民,其后果将影响该地区整整一代人的命运。 施佩尔决定暗中抵制该法令,并在此为向法庭提交证据而记录下这些工作,这标志着该政权最后几个月里最具深远影响的反抗行为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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